禁止出口货物的 4 大类核心清单
一、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类:不可再生与高污染货物
1. 核心货物清单
•资源类:红木、楠木、樟木等原生原木(《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硅砂、石英砂等天然砂(第四批目录);泥炭(草炭)、森林凋落物(第五批目录)。
•污染类:短链氯化石蜡(链长C10至C13、氯含量按重量计超48%且混合物浓度≥1%)、得克隆及其异构体(第八批目录,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全氟辛基磺酸(PFOS)类物质(第八批目录);含汞量超标的电池、荧光灯等(第六批目录),且需符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履约要求。
2. 管制依据与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由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目录实施管控。
核心目的:保护森林、湿地等生态资源,遏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跨境传播,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义务。
二、生物与文化保护类:濒危物种与文物相关
1. 核心货物清单
•濒危物种:虎骨、犀牛角、牛黄、麝香(第一批目录);麻黄草、发菜(第一批目录),均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明确保护的物种衍生物。

•文化资源: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许可的文物(含古遗址、古墓葬出土文物,历代艺术品、文献等),涵盖从史前时期到近代的各类文化遗存。
2. 管制依据
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其中文物出口需经专门鉴定并取得《文物出口许可证》。
国际法: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CITES),严禁以贸易形式破坏生物多样性与文化遗产完整性。
三、国家安全类:两用物项与军品相关
1. 核心货物清单
•两用物项(可用于军事与民用领域):
1.中重稀土相关物项:钐(金属、钐钴合金、氧化钐等,参考海关编码2805301910)、钆、铽(参考编码2805301300)、镝(参考编码2805301200)等金属、合金、氧化物及靶材(2025年第18号公告管控)。
2.稀有金属相关物项:仲钨酸铵(2841801000)、金属碲(2804500001)、金属铋(8106101091)、磷化铟(2853904051)等(2025年第10号公告新增)。
3.新能源相关物项:重量能量密度≥300 Wh/kg的锂离子电池(85076000)、压实密度≥2.5 g/cm³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2025年第58号公告,11月8日起实施)。
4.敏感化学品及技术:可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化学品、上述物项的生产技术资料(含工艺规范、参数等)。
•军品:军用装备、专用生产设备及相关货物(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
2. 管制依据与特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管制特点:需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提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报关时需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及管制编码;严禁向管控名单内主体出口。
四、国际义务类:履约禁止贸易货物
1. 核心货物清单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艾氏剂、七氯、滴滴涕(DDT)、多氯联苯(第三、六批目录),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清单一致。
剧毒化学品:氟乙酸钠、杀虫脒等,符合《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管控要求。
2. 管制背景
为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通过多批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明确管控范围,此类货物出口需满足进口国合规要求及国际公约限定用途,无豁免情形的一律禁止出口。
政策解读:禁止出口的 3 个关键认知
一、并非“绝对禁止”:存在例外情形
对于部分货物,虽然属于《禁止出口货物目录》范围内,但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例外。例如用于实验室规模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货物,不适用《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禁止要求,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批。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民用飞机零部件的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等情形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二、动态调整:政策随需求更新
禁止出口货物的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国家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家安全等需求的变化以及国际义务的履行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2024年实施的第八批目录新增了4类高污染物质,包括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全氟辛基磺酸(PFOS)类物质等。2025年4月,又将7类中重稀土物项纳入管制,如钐、钆、铽、镝等中重稀土相关物项(金属、合金、氧化物等)。企业需持续关注官方更新,以便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三、管制延伸:含禁限成分即受管控
禁止出口货物的管制范围不仅包括明确列出的具体货物,还延伸到含有禁限成分的相关产品。以混合物为例,若其中短链氯化碳氢化合物浓度≥1%即属禁止出口范畴。此外,含汞量超标的普通照明灯具也在管制清单内,这意味着即使是常见的普通产品,只要含有禁止或限制的成分,就会受到相应的管制。
实用指南:3 步做好合规自查
第一步:查官方目录,锁定货物属性
1. 商务部官网查询
•入口:登录商务部官网(http://www.mofcom.gov.cn/),在顶部搜索栏输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可找到并下载第一至第八批完整清单(文件由商务部安全与管制局、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联合发布)。

•操作提示:优先查看2024年1月发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及2025年第18号公告(中重稀土相关物项管制),这两类文件涉及最新管控范围。
2. 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平台核验
•入口:进入“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我要查”栏目选择“商品信息查询”,输入货物对应的8位HS编码。

•核心功能:系统会自动关联该HS编码是否属于《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或出口管制清单,明确标注“禁止出口”“需许可证出口”等属性,数据与海关通关系统实时同步。
第二步:辨管制类型,确认许可需求
1.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内货物
•管控规则:除“用于实验室研究”“参考标准”等法定例外情形(需提供科研机构证明、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一律禁止出口,无需申请出口许可,报关时系统会直接拦截。
2. 出口管制清单物项(非目录内但需管控)
•典型类别:中重稀土相关物项(2025年第18号公告)、高能量密度锂离子电池(2025年第58号公告)等。
•许可要求: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商务部官网下方“政务大厅”入口)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报关时需在“备注栏”填写许可证号及管制公告编号(如“2025年第18号公告管制物项”)。
第三步:知违规后果,守住合规底线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擅自出口禁止或限制出口货物,需承担以下责任:
1. 没收违法货物及违法所得;
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处10倍罚款(即500万元);
3. 情节严重的,吊销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且企业及负责人将被列入海关信用“失信企业”名单,影响后续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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