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东时间 2025 年 11 月 10 日起,美国对中国加征的芬太尼关税由 20% 降至 10%,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对等关税 10% 加征不变,另外的 24% 再次暂停实施,为期 1 年,直至 2026 年 11 月 10 日。
中美《吉隆坡经贸磋商》
当地时间 2025 年 10 月 25 日至 26 日,中美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经贸磋商,围绕相关经贸问题达成成果共识,其中,关税方面,美方将取消针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 10% 所谓“芬太尼关税”,对中国商品(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商品)加征的 24% 对等关税将继续暂停一年(在此暂停期间,现行的 10% 对等关税将继续有效)。
在 2025 年 3 月 3 日发布的第 14228 号行政命令(EO 14228)《进一步修改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成阿片类药物供应链的关税》(Further amendment to duties addressing the synthetic opioid supply chai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美国将经修订的第 14195 号行政命令中规定的额外从价税率从 10% 提高到 20%(芬太尼关税)。
CSMS # 66749380
CSMS # 66749380 更新 - 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EEPA(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关税税率:芬太尼及对等关税(Fentanyl and reciprocal tariffs)
美东时间 2025 年11 月 7 日下午 2:34(PM)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发布 CSMS # 66749380 公告,旨在就根据 2025 年 11 月 4 日发布的总统行政令(EO 14358)“根据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安排,修改对等关税税率”(Modifying reciprocal tariff rates consistent with the economic and trade arrang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及同样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发布的行政令(EO 14357)“修改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成阿片类药物供应链的关税”(Modifying duties addressing the synthetic opioid supply chai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修改的关税税率(Tariff rate)提供指导。
IEEPA 对等关税(IEEPA Reciprocal)
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第 99 章第 III 子章注释 2(v) 项下税号 9903.01.63 及第 (xvii)(10) 分项(Heading 9903.01.63 and subdivision (xvii)(10) of U.S. note 2(v) to subchapter III of chapter 99)将继续暂停执行征收,直至美国东部标准时间 2026 年 11 月 10 日凌晨 00:01。根据 2025 年 4 月 2 日第 14257 号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4257)(《通过对等关税规范进口,以纠正造成美国每年商品贸易逆差持续存在且巨大的贸易行为》及其修订版)(Regulating imports with a reciprocal tariff to rectify trade practices that contribute to large and persistent annual united states goods trade deficits),凡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 2026 年 11 月 10 日凌晨 00:01 之前进口用于消费(Entered for consumption)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Withdrawn from warehouse for consumption)的中国进口商品(包括香港和澳门进口商品),将继续适用 10% 的从价对等关税(Reciprocal tariff of 10% ad valorem)。申报人应按以下方式申报此类产品:


9903.01.25:除税号(Headings)9903.01.26–9903.01.33、9903.02.02–9903.02.71 和 9903.96.01 中描述的产品外,以及除税号 9903.01.34 和 9903.02.01 中规定的产品外,任何国家生产的商品,均应按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第 99 章第 III 子章注释 2(v)(U.S. note 2(v) to subchapter III of chapter 99 of the HTSUS)的规定,加征 10% 的附加从价关税(Additional ad valorem duty rate of 10%)。
IEEPA 中国芬太尼(IEEPA China Fentanyl)
自 2025 年 11 月 10 日起,根据经修订的第 14195 号行政命令(EO 14195, as amended),中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品的从价关税税率(Ad valorem duty rate)由 20% 降至 10%。对于美国东部标准时间(EST)2025 年 11 月 10 日凌晨 00:01 或之后进口用于消费(Entered for consumption)使用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Withdrawn from warehouse for consumption)的中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品,将适用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分类(HTSUS classification)及附加关税税率(Additional duty rate):

9903.01.24:除税号(Headings)9903.01.21、9903.01.22 和 9903.01.23 项下的产品外,所有来自中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进口商品,以及除美国协调关税表第 99 章第 III 子章美国注释 2(u) 中(U.S. note 2(u) to subchapter III of chapter 99 of the HTSUS)规定的随身行李中包含的个人使用产品外,将额外加征 10% 的从价关税(Additional ad valorem rate of duty of 10%)。
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中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品仍需缴纳 IEEPA 对等关税(IEEPA reciprocal tariffs)和 IEEPA 芬太尼关税(IEEPA fentanyl tariffs)规定的额外从价关税,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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