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令 A-570-924 只针对 PET 膜(聚酯膜),而常见的 PE(聚乙烯)或 PVC(聚氯乙烯)食品保鲜膜则不在涵盖范围内,但如果是 PET 保鲜膜(比如耐高温烤箱膜)那就要作进一步判断;此外,仓库打托盘用的围膜/缠绕膜通常是 LLDPE(线性低密度聚乙烯)材料,这种也不在涵盖范围内。成品功能 PET 膜(比如多层结构 + 功能涂层的车窗隔热膜)通常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背景(Background)


2007 年 9 月 28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由 Dupont Teijin Films、Mitsubishi Polyester Film Inc.、SKC Inc. 以及 Toray Plastics (America) Inc. 提交的关于从巴西、中国、 泰国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进口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薄膜的反倾销税 AD 申诉,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巴西、中国、泰国和阿联酋进口的 PET 薄膜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07 年 10 月 18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该案启动反倾销税调查,对于巴西、泰国和阿联酋,预计调查期 POI 为 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对于中国,预计调查期为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

2007 年 11 月 13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发布初步裁定,认定有合理迹象表明,由于从巴西、中国、泰国和阿联酋进口的 PET 薄膜,美国相关产业已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08 年 5 月 5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发布了对来自中国的 PET 薄膜的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reliminarily determine),认定来自中国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片材和带材(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film, sheet, and strip)(“PET 薄膜”)(PET Film)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最终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08 年 9 月 24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其对来自巴西、中国和阿联酋的 PET 薄膜反倾销税调查中,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的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08 年 10 月 31 日,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 其最终裁定,ITC 最终裁定认定美国 PET 薄膜生产行业因从巴西、中国和阿联酋进口的涉案商品而面临该法案第 735(b)(1)(A)(i) 条所指的实质性损坏的威胁。

鉴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08 年 11 月 10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巴西、中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片材和带材(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 film, sheet, and strip)(“PET 薄膜”)(PET Film)正式发布反倾销 AD 税令,中国实体(PRC-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76.72% (如果中国企业未应诉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A-570-924)。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的规定(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每五年自动启动并进行复审(即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s)),以确定撤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令,或终止根据该法案第 704 条或第 734 条暂停的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Dumping)或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13 年 10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对来自巴西、中国和阿联酋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片材和带材(“PET 薄膜”)的反倾销税令启动日落复审的通知,根据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在五年期(日落)复审中的裁定,撤销对来自中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 PET 薄膜的反倾销税令,很可能导致倾销行为的持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和第 751(d)(2) 条的规定,2015 年 2 月 6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继续执行这些反倾销税令。此外,鉴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裁定,撤销对来自巴西的 PET 薄膜的反倾销税令不太可能导致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持续或再次发生,美国商务部宣布撤销该反倾销税令,根据该法案第 751(d)(2) 条和 19 CFR 351.222(i)(2)(i) 的规定,撤销的生效日期为 2013 年 11 月 10 日。

2025 年 8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 DOC 发布了启动对该案件反倾销税令第三次日落复审的通知。根据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在该次日落复审的最终结果,2026 年 3 月 27 日,美国商务部公告,宣布继续执行这些反倾销税令。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将继续按报关时有效的税率对所有涉案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AD)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产品均为各种规格的 PET 薄膜(PET film),包括未加工(Raw)、预处理(Pre-treated)或底涂的 PET 薄膜(Primed PET film),无论采用挤出法(Extruded)还是共挤出法(Co-extruded)生产。但不包括金属化薄膜(Metallized films)以及其他至少在其一个表面上涂覆厚度超过 0.00001 英寸(≈ 0.254 微米)的性能增强树脂或无机层的成品薄膜(Finished films)。此外,至少在其一个表面上涂覆 0.5 微米 SBR 乳胶的辊筒输送清洁薄膜(Roller transport cleaning film)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内。描图和制图用薄膜(Tracing and drafting film)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PET 薄膜(PET film)归类于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 3920.62.00.90。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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