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 12 月 8 日,随着《北美贸易协定实施法案》(NAFTA Implementation Act)的颁布,部分美国海关和航运法律的修订生效。该法案第六章(Title VI )规定了海关现代化条款(Customs Modernization provisions) (“the Mod Act”) (“莫德法案”),其中第 648 条(Section 648)包括对《1930 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第 641 条(Section 641)的某些修订(Amendments)。

授权委托书 POA(Power of Attorney)是一份书面声明(Written statement),用于合法授权某人代表他人行事。报关行在代表备案进口商(IOR)或退税申请人(Drawback claimant)办理海关业务(Customs business)之前,必须取得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POA。

海关业务(Customs business)是指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就商品的入境和准入(Entry and admissibility of merchandise)、商品的分类和估价(Classification and valuation)、CBP 因商品进口而征收或评估的关税、税款或其他费用的缴纳,以及这些关税、税款或其他费用的退还、返还或退税等事宜进行的交易活动。“海关业务”亦包括任何格式文件的准备及相关准备活动,以及为开展任何其他海关业务活动而以电子方式传输拟向 CBP 提交的文件及文件部分(无论是否由准备人签署或提交)。但是,“海关业务”不包括仅以电子方式传输接收并传输给 CBP 的数据,也不包括企业合规活动(Corporate compliance activity)。

经修订的 1930 年关税法案第 641 条(Section 641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19 U.S.C. 1641)规定,个人和商业实体必须持有有效的报关行执照和许可证才能代表他人办理海关业务。报关行(Customs brokers)是指经 CBP 许可和监管的个人和/或商业实体,负责协助进口商开展海关业务(Customs business)。就报关行而言,有效的 POA 是指以书面形式指定其作为委托人(即客户)的真实合法代理人,并允许其代表委托人办理海关业务。

2022 年 10 月 18 日,CBP 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Final Rule)《海关报关行法规现代化》(Modernization of the Customs Broker Regulations)(87 FR 63267),自 2022 年 12 月 19 日起生效,自最终规则生效之日起,与报关行签署的 POA 必须根据最终规则(Final Rule)规定的 19 CFR 111.36(c)(3) 的要求执行,即报关行必须直接与备案进口商 IOR 签署授权委托书 POA,而不能通过货运代理或其他(未经许可的)第三方,这样报关行才能为备案进口商办理海关业务。同时要求报关行必须就客户不合规、错误或遗漏的情况下需要采取的适当纠正措施向客户提出建议,并保留与客户沟通的记录。但报关行直接与客户签署 POA 并不禁止报关行 A 与报关行 B 之间的关系,客户可以通过在 POA 中加入特殊约定条款(Special appointment language ),授权其报关行(报关行 A)允许其他报关行(报关行 B)办理海关业务。

POA 可针对委托人(Principal)特定业务部分(有限授权委托书)(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或全部海关业务(一般授权委托书)(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进行签署。根据 19 CFR 141.32,POA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签署,适用的 CBP 表格或使用与表格相同措辞的文件均可接受。报关行可以使用 CBP Form 5291 授权委托书 POA(Power of Attorney)表格或其他私人文件(Private alternatives),表明委托人授权报关行作为委托人海关业务交易(Customs business transactions)的代理人,并注明授权范围。

CBP Form 5291

CBP 表格 5291(CBP Form 5291)可用于设立授权委托书 POA,如果不使用 CBP 表格 5291,则必须以与 CBP 表格 5291 相同的方式签署有限授权委托书(Limited POA),且其条款必须与 CBP 表格 5291 一样明确。具有无限授权的一般授权委托书(General POA)可以采用任何格式签署。

此外,CBP Form 5291 或使用与该表格相同措辞的文件,也可用于授权除律师或海关报关行以外的代理人,根据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案》第514条(Section 514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代表进口商提交异议(File protests)(19 CFR 1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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