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新的橡胶充气轮胎包括回收轮胎和翻新轮胎以及实心橡胶轮胎不在 A-570-016 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内。

背景(Background)


2014 年 6 月 3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钢铁、造纸、林业、橡胶、制造业、能源、相关工业和服务业工人国际联盟(AFL-CIO-CLC)(United Steel, Paper and Forestry, Rubber, Manufacturing, Energy, Allied Industrial and Service Workers International Union)提交的关于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Certain 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ires)的反倾销税 AD 申诉(Petition)。该反倾销税申诉同时附有一份关于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的反补贴税 CVD 申诉。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来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14 年 7 月 14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某些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Certain 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ires)启动了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调查,调查期 POI 为 2013 年 10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27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肯定性初步裁定(Affirmative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认定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15 年 6 月 18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肯定性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该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5 年 8 月 3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其已依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和第 705(d) 条(Sections 735(d) and 705(d)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认定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因涉案商品的进口而遭受了该法案第 735(b) (1)(A)(i) 及第 705(b)(1)(A)(i) 条所指的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2015 年 8 月 10 日,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正式对来自中国的某些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发布反倾销税令(A-570-016)和反补贴税令(C-570-017),中国实体(PRC-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87.99%(如果中国企业未应诉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每五年自动启动并进行复审(即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s)),以确定撤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令,或终止根据该法案第 704 条或第 734 条暂停的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Dumping)或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20 年 7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启动对该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AD/CVD)令的首次日落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裁定,撤销对来自中国的某些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的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令可能会导致倾销行为(Dumping)和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2021 年 2 月 19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某些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继续实施反倾销税(A-570-016)和反补贴税令(C-570-017)。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将继续按报关时有效的税率对所有涉案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产品范围为乘用车轮胎和轻型卡车轮胎(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ires)。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是指符合乘用车或轻型卡车尺寸规格的全新橡胶充气轮胎。该反倾销税率涵盖的轮胎可以是有内胎轮胎(Tube-type)、无内胎轮胎(Tubeless)、子午线轮胎(Radial)或非子午线轮胎(Non-radial),其销售对象可以是原始设备制造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或替换市场(Replacement market)。

涉案轮胎在进口时,其胎侧标有“DOT”标识(Symbol),证明该轮胎符合适用的机动车安全标准(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涉案轮胎的轮胎规格标识(同样标注于轮胎侧壁)可能带有以下前缀或后缀:

前缀标识(Prefix designations):

P:表示主要用于乘用车的轮胎。

LT:表示主要用于轻型卡车的轮胎。

后缀字母标识(Suffix letter designations):

LT:表示用于卡车(Trucks)、公共汽车(Buses)、拖车(Trailers)以及多用途乘用车(Multipurpose passenger vehicles)(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轻型卡车轮胎。

凡胎侧标记(Sidewall markings)带有“P”或“LT”前缀,以及胎侧标记带有“LT”后缀的轮胎,无论其预期用途如何,均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此外,所有胎侧标记中未包含“P”或“LT”前缀或后缀的轮胎,以及所有胎侧标记中包含任何其他前缀或后缀的轮胎,无论其预期用途如何,只要轮胎尺寸在美国轮胎轮辋协会 TRA 发布的轮胎轮辋协会年鉴(Tire and Rim Association Year Book)(该年鉴每年更新)乘用车部分或轻型卡车部分所列的数字尺寸指定范围内(Numerical size designations),均包含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内,除非该轮胎属于下面列出的特定排除情况之一。

乘用车及轻型卡车轮胎,无论是否安装在车轮(Wheels)或轮辋(Rims)上,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但是,如果轮胎是安装在车轮或轮辋上进口的,则仅该轮胎属于该反倾销税令征税范围。

以下类型的轮胎明确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之外:

(1)赛车轮胎(Racing car tires):此类轮胎的胎侧上没有“DOT”标识,尺寸标识中可能带有“ZR”标记;

(2)橡胶制的全新充气轮胎,其尺寸未列入美国《轮胎轮辋协会年鉴》中的乘用车或轻型卡车部分(Section);

(3)非全新橡胶充气轮胎,包括回收轮胎和翻新轮胎(Recycled and retreaded tires);

(4)非充气轮胎(Non-pneumatic tires),例如实心橡胶轮胎(Solid rubber tires);

(5)专为乘用车设计并作为临时备用轮胎(Temporary use spare tires)销售的轮胎,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物理特征:

(a)轮胎胎侧上模压的尺寸标识与载重指数组合列于美国《轮胎轮辋协会年鉴》中的表 PCT-1B(乘用车临时用“T”型备用轮胎);

(b)轮胎胎侧上作为尺寸标识的一部分模压有“T”标识,以及;

(c)轮胎胎侧上模压有速度等级标识,以英里/小时(MPH)或美国《轮胎轮辋协会年鉴》中所列的字母等级表示,且该轮胎的额定速度为 81 英里/小时或“M”级。

(6)专为特种轮胎 ST(Specialty tire)用途设计和销售的轮胎,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a)轮胎胎侧上模压的尺寸标识列于美国《轮胎轮辋协会年鉴》的 ST 部分(ST sections);

(b)轮胎胎侧上作为尺寸标识的一部分模压有“ST”标识;

(c)轮胎胎侧上醒目地模压有“仅限拖车使用”(For Trailer Service Only)或“仅限拖车用途”(For Trailer Use Only)的警示标识;

(d)轮胎胎侧上模压的载重指数(Load index)达到或超过美国《轮胎轮辋协会年鉴》中相应特种轮胎尺寸的载重指数;以及

(e)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i)轮胎胎侧上模压有速度等级标识,以英里/小时(MPH)或美国《轮胎轮辋协会年鉴》中所列的字母等级表示,且该轮胎的额定速度不超过 81 英里/小时或“M”级;或

(ii)轮胎胎侧上模压的速度等级为 87 英里/小时或“N”级,并且无论哪种情况,轮胎的最大压力(Maximum pressure)和最大载荷限制(Maximum load limit)也模压在胎侧上;并且

(a)轮胎上模压的最大压力和最大载荷限制均超过美国《轮胎轮辋协会年鉴》乘用车或轻型卡车部分中相同尺寸规格轮胎的最大气压和最大载荷限制;或

(b)如果轮胎上模压的最高冷态充气压力(Maximum cold inflation pressure)低于美国《轮胎轮辋协会年鉴》乘用车或轻型卡车部分中所列的该尺寸规格轮胎的任何冷态充气压力,则轮胎上模压的最大载荷限制高于美国《轮胎轮辋协会年鉴》乘用车或轻型卡车部分中所列的该尺寸规格轮胎在该冷态充气压力下的最大载荷限制。

(7)专为越野用途(Off-road use)设计和销售的轮胎,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物理特征:

(a)轮胎胎侧上模压的尺寸标识与载重指数组合列于美国《轮胎轮辋协会年鉴》中的越野(Off-the-road)、农业(Agricultural)、工业(Industrial)或全地形车 ATV 部分;

(b)除任何尺寸标识(Size designation markings)外,轮胎胎侧上醒目地模压有“非公路用途”(Not For Highway Service)或“非公路使用”(Not for Highway Use)的警示标识;

(c)轮胎胎侧上模压有速度等级标识,以英里/小时(MPH)或美国《轮胎轮辋协会年鉴》中所列的字母等级表示,且该轮胎的额定速度为 55 英里/小时或“G”级。

(d)轮胎具有可识别的越野胎面花纹设计(Off-road tread design)。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产品归类于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以下子目项下:4011.10.10.10、4011.10.10.20、4011.10.10.30、4011.10.10.40、4011.10.10.50、4011.10.10.60、4011.10.10.70、4011.10.50.00、4011.20.10.05 以及 4011.20.50.10。符合上述范围描述的轮胎(Tires)也可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项下:4011.99.45.10、4011.99.45.50、4011.99.85.10、4011.99.85.50、8708.70.45.45、8708.70.45.60、8708.70.60.30、8708.70.60.45 以及 8708.70.60.60。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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