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令 A-570-010 的本质是把“非中国大陆电池+中国大陆组装”的(晶体硅光伏)太阳能产品重新纳入反倾销范围,从而堵住 A-570-979 的规避漏洞。即 A-570-979 管“电池是不是中国大陆的”,A-570-010 管“是不是在中国大陆组装”,两者配合起来实现“无论换电池还是换路径,都难以规避美国反倾销税”。

背景(Background)


2013 年 12 月 31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国内太阳能电池及面板生产商 SolarWorld Industries America, Inc. 提交的关于自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进口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products)(即某些太阳能电池及面板(Solar cells and panels))的反倾销税 AD 申诉(Petitions)。该申诉同时附带一项针对自中国大陆进口的相关太阳能电池及面板的反补贴税 CVD 申诉。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进口的某些太阳能电池及面板(Solar cells and panels)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2019 年 1 月 29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products)(某些太阳能电池及面板)启动反倾销税调查,针对中国大陆的调查期为 2013 年 4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针对中国台湾的调查期为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2014 年 7 月 31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Preliminarily determines),认定来自中国大陆的某些晶体硅光伏产品(某些太阳能产品)(Solar products)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该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14 年 12 月 23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其对来自中国的某些太阳能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关于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销售的最终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以及对来自中国的某些太阳能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获得了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最终肯定性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5 年 2 月 5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其已依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和第 705(d) 条(Sections 735(d) and 705(d)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之规定作出最终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涉案产品(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已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该法案第 735(b)(1)(A)(i) 条和第 705(b)(1)(A)(i) 条所指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15 年 2 月 18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针对中国大陆太阳能产品(Solar products)的反倾销税(A-570-010)和反补贴税(C-570-011)令,以及针对中国台湾太阳能产品的反倾销税令(A-583-853),中国大陆实体统一反倾销税税率(PRC-Wide Rate)165.04% (如果中国企业未应诉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每五年自动启动并进行复审(即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s)),以确定撤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令,或终止根据该法案第 704 条或第 734 条暂停的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Dumping)或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20 年 1 月 2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启动了对该案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AD/CVD)令的首次五年日落复审(Five-year sunset review)。

2020 年 9 月 11 日,ITA 发布公告,鉴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做出裁定,撤销对来自中国大陆的晶体硅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 AD 和反补贴税 CVD 令,以及撤销对来自中国台湾的晶体硅光伏产品的反倾销税令(A-583-853),很可能导致倾销行为(Dumping)和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如适用)的继续或再次发生,并在可预见的合理时间内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因此美国商务宣布继续执行这些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令。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将继续按报关时有效的税率对所有涉案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AD)和反补贴税(CVD)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商品为由晶体硅光伏电池(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cells)构成的组件(Modules)、层压板(Laminates)和/或面板(Panels),无论其是否已部分或完全组装成其他产品(包括建筑集成材料)(Building integrated materials)。就该反倾销税令而言,涉案商品(Subject merchandise)包括在中国大陆组装的、由产自中国大陆以外关境(Customs territory)的晶体硅光伏电池构成的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

涉案商品包括在中国大陆组装的组件、层压板或面板,其所使用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厚度为 20 微米(Micrometers)及以上,其 PN 结(p/n junction)可通过任何方式形成,无论该电池是否已经过其他加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清洗(Cleaning)、刻蚀(Etching)、涂层处理(Coating),和/或添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金属化(Metallization)和导电图形(Conductor patterns))以收集和传输(Collect and forward)电池所产生的电能。

以下产品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采用非晶硅 a-Si(Amorphous silicon)、碲化镉 CdTe(Cadmium telluride)或铜铟镓硒 CIGS(Copper indium gallium selenide)制成的薄膜光伏产品(Thin film photovoltaic products)。

此外,下列产品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在中国大陆组装的、由晶体硅光伏电池组成的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其表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毫米,且永久集成于某一消费品(Consumer good)中,该消费品的主要功能并非发电,而是消耗所集成晶体硅光伏电池产生的电能。如一个消费品中永久性地集成多个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则应以集成到该消费品中的所有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的总表面积作为是否适用该排除的判断标准。

此外,凡已被现行针对中国晶体硅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层压板和/或面板)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所涵盖的产品,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内。

此外,以下太阳能电池板(Solar panels)亦不在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内:(1)表面积小于(Surface area)300,000 平方毫米;(2)功率小于 27.1 瓦;(3)整体表面全部涂覆聚氨酯凸面树脂(Polyurethane doming resin);以及(4)通过带涂层的导线连接至一个电池充电和维护装置(该装置外壳为 ABS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acrylonitrile butadiene styrene)材质,内置发光二极管 LED(Light emitting diode)),且导线上带有连接器(Connector),可连接延长线(Extension cable)。该电池充电和维护装置(Battery charging and maintaining unit)采用高频三角脉冲波形(High-frequency triangular pulse waveforms),旨在通过减少硫酸铅晶体来维护和延长电池寿命。上述电池充电和维护装置目前以注册商标“SolarPulse”销售。

此外,符合以下特征的无玻璃盖的离网型晶体硅光伏面板(Off-grid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panels without a glass cover)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的涵盖范围内:

(1)单块面板的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500 瓦;
(2)单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 8,000 平方厘米;
(3)不含内置逆变器(Built-in inverter);
(4)每块太阳能电池(Solar panel)板上每 2–40 毫米间距可见并行栅格集电金属线(Parallel grid collector metallic wire lines)(视型号而定);
(5)太阳能电池封装在无缝线的层压磨砂 PET 材料中(Laminated frosted PET material without stitching);
(6)面板封装在带有可见缝线的聚酯纤维(Polyester fabric)织物中,并配有魔术贴式储物袋和封口装置,或封装在氯丁橡胶翻盖式外壳中(视型号而定);以及
(7)包含 LED 指示灯(LED indicator)。

此外,符合以下特征的离网型小型便携式晶体硅光伏板(Off-grid small portable crystalline silicon photovoltaic panels)(无论是否带玻璃盖)亦不属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1)单块面板的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200 瓦;
(2)单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不超过 16,000 平方厘米;
(3)不含内置逆变器(Built-in inverter);
(4)带有集成式提手(Integrated handle)或包装上附带提手,以便于携带;
(5)带有一个或多个集成式支架(Integrated kickstands)以便于安装或角度调节;以及
(6)带有一根长度不少于 3 米的导线(永久连接或包装上附带),其末端为直径 8 毫米公头圆筒接头(Male barrel connector)。

此外,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以下类型的离网型 CSPV 面板(Off-grid CSPV panels):刚性结构的离网型 CSPV 面板,无论是否带有玻璃盖,该面板永久固定在铝型材上,且该铝型材是控制自然光的自动化装置(Automation device)的组成部分,无论该面板是否已组装成完整的控制自然光的自动化装置,前提是其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单块面板总输出功率不超过 20 瓦;(2)单块面板最大表面积为 1,000 平方厘米;(3)不含用于给第三方设备供电的内置逆变器。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目前在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中归类于以下子目(Subheadings):8501.61.0000、8507.20.8030、8507.20.8040、8507.20.8060、8507.20.8090、8541.40.6015、8541.40.6020、8541.40.6030、8541.40.6035 以及 8501.31.8000。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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