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 HS(Harmonized System)


全称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是一套用于对贸易商品进行分类的国际产品命名系统,由世界海关组织(WCO)负责管理。协调制度 HS 的基本思想是对贸易中的商品使用一套共同的描述性类别,并允许这些类别在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的关税表中(Tariff Schedules)进一步细分,以达到更详细的关税或统计目的。几乎所有国家的关税表都以协调制度 HS 为基础,这使得进行国际贸易和比较贸易数据更加容易。

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HTSUS(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HTS 以国际协调制度 HS 为基础,规定了进口到美国的所有商品的关税税率和统计类别,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维护和发布。

HS 编码(HS Code)


一个 6 位数的编码,全球统一,国际通用,用于对每种进口商品进行分类。前两位数字代表章,中间两位数字代表章内的目,最后两位数字代表目内的子目。

HTS 编码(HTS Code)


美国 10 位数海关编码,前 6 位是国际协调制度下的 HS 编码。HTS 编码共分为 5 个部分,其中,

  • 章(Chapter):前两位数字表示 HTS 中的章,国际上一致。

  • 目(Heading):接下来的两位数字表示该章中的目,国际上一致。

  • 子目(Subheading):后面的两位数字表示该章的子目,国际上一致。

  • 子目(关税税目)(Tariff rate lines):接下来的两位数字确定税率,特定于美国适用。

  • 统计后缀(Statistical suffix):最后两位数字是统计后缀,用于收集贸易数据,特定于美国适用。


命名法(Nomenclature)


用于统计和确定关税目的的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的一种编号描述性类别的结构化系统,目的是使每件商品只在一个类别中描述。HTS 命名法结构(Nomenclature Structure)是按层次设计(Designed Hierarchically)的,以便在商品分类方面提供更多的专一性,每种物商品通过层次结构“向下”归类到越来越具体的类别,直至最后能够被准确分类。

类(Section)


类是 HTS 中的 22 组大类。

章(Chapter)


HTS 共 99 章,各章包含协调制度(HS)4 位和 6 位分类,HTS 第 77 章保留以备将来使用,另有两章保留供国家使用(第 98 章和第 99 章)。在各章中,HTS 增加了 8 位数的美国法定子目和 10 位数的统计报告编码。

目(Heading)


HS/HTS中 最广泛的关税规定类别,由 4 位数字指定,商品描述不缩进。

子目(Subheading)


6 位数的 HS 规定或 8 位数的 HTS 税目,从属于 HS 目,商品描述缩进。

关税(Duty)


美国对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税(Tax)。美国进口关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从价税率(Ad Valorem Rate of Duty),特定税率(Specific Rate of Duty)和复合税率(Compound Rate of Duty)。“Duty”一词经常与“Tariff”一词互换使用。

关税税目(Tariff Rate Line)


HTS 中 8 位数的美国法定关税编码。

知悉合规(Informed Compliance)


美国海关现代化法案(The Customs Modernization Act)于 1993 年 12 月 8 日生效(Title VI of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P.L. 103-182, 107 Stat. 2057])。该法案从根本上改变了进口商和 CBP 之间的关系,将申报进口商品的价值、分类和适用税率的法律责任转移到了进口商身上,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知悉合规,这是 CBP 和进口商之间的共同责任,其中 CBP 将其要求有效地传达给进口商,而进口商则以合理谨慎的方式确保 CBP 获得有关进口货物准确和及时的数据。

估价(Valuation)


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是应用和计算关税(Customs Tariffs)的关键。目前所有 WTO 成员的海关部门都根据 1994 年通过的《 WTO 海关评估协定》(WTO Customs Assessment Agreement)(包括前关贸总协定第七条和东京回合估价准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Former GATT Article VII and Tokyo Round Valuation Code)。该协定旨在为进口货物提供一个单一、公平、统一和中立的海关估价制度,基本上将海关估价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即在经过某些成本和费用调整后,如有进口货物,则以已付或应付的价格为基础。

从价税率(Ad Valorem Rate of Duty)


以百分比表示的税率,适用于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

特定税率(Specific Rate of Duty)


以每单位进口商品的具体货币金额表示的税率(如"¢/kg "或"¢/doz.")。

复合税率(Compound Rate of Duty)


从价税率和特定税率的组合。

附表 B(Schedule B)


附表 B 是由美国普查局(U. S. Census Bureau)维护和发布的《从美国出口的国内外商品统计分类》(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Commodities Export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即出口分类表,它 以 HS 为基础,但包含额外的 10 位数细分,以收集美国特别关注的出口数据。

美国的进口和出口分类表(Classification Schedules)并不相同,附表 B(Schedule B)是用于美国出口的分类系统(Classification System)。虽然附表 B 与 HTS 密切相关,但某些具有特殊出口权益的类别细分方式不同,例如黄马齿玉米(Yellow Dent Corn),它有 5 个附表 B 规定(Provisions),但只有一个 8 位数的 HTS 子目。托运人可以使用 HTS 或附表 B 报告大多数出口货物,但在 HTS“出口商通知”(Notice to Exporters)中列出附表 B 编码的某些产品除外。对于这些货物,出口商只能使用附表 B 编码来报告装运水平。

统计报告(Statistical Report)


根据 HTS 编制的统计报告。HTS 中包含的统计注释(Statistical Annotations)用于收集比法律规定范围更窄的特定商品类别的贸易数据。这些注释(包括其统计后缀和数量单位)规定了必须在海关入境和出境表格或电子申报中提供的有关进口或出口物品的特定信息。

统计报告编号(Statistical Reporting Number)


一个 10 位数的管理产品类别,不是 HTS 法律文本的一部分,旨在提供关于进口或出口的更详细的贸易数据。也即通常说的完整 10 位美国海关编码,如 3924.10.2000。

双重报告(Double Reporting)


该程序(Procedure)要求进口商对商品使用第 1-97 章中的“永久”(Permanent)10 位数规定(10-Digit Provision)以及第 98 或 99 章中的相关 8 位规定。

倾销(Dumping)


倾销是指外国生产商在美国以低于其国内市场销售价格或低于其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

补贴(Subsidization)


补贴是指政府提供可获得的财政援助,以利于某种商品的生产、制造或出口。

反倾销调查(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即 1930 年关税法案第七章(19 U.S.C. § 1673 et seq.)第 701-783 节进行的调查,几乎总是基于代表国内产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如果美国商务部确定标的商品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倾销),并且委员会确定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任何产业的建立因这种低于公允价值的销售而受到实质性阻碍,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对此类进口商品征收相当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


对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为因不公平定价的进口产品而损害美国产业的国家的进口产品所评估的额外费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税(AD/CVD)不是关税,这些费用不在 HTS 中显示。

反补贴税调查(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反补贴税法,即 1930 年关税法案第七章(19 U.S.C. § 1671 et seq.)第 701-783 节进行的调查,几乎总是基于代表国内产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的申请。如果美国商务部确定一个国家的政府对某一类别或种类的进口商品提供了补贴计划,并且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美国产业因进口此类商品而受到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任何产业的建立受到重大阻碍,则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补贴税令,对此类进口商品征收相当于补贴金额的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 CVD(Countervailing Duty)


对从被确定通过从外国政府的补贴计划中获益而损害美国产业的国家的进口商品(无论是通过直接现金支出还是非相关国家生产的商品无法提供的其他方式)征收的额外费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税(AD/CVD)不是关税,这些费用不在 HTS 中显示。

海关裁决在线检索系统 CROSS(Customs Ruling Online Search System)


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维护的一个数据库,其中包含有关关税分类、原产地/标记、估价或其他事项的已发布裁决,时间跨度为1989年至今。并非所有的产品都包括在数据库中(仅包含那些已发布裁决的产品,通常是应进口商的要求),但可以通过产品名称或 HTS 编码或其他关键字和布尔运算符根据简单或复杂的搜索特征进行检索。

本质特征(Essential Character)


HS 协调制度下的一项关税分类原则,用于区分一个或多个重要的特征、材料、功能或其他决定商品特性或性质的特征。当适用于某些混合物或复合商品时,该原则规定此类商品可以被归类为由重量、价值、数量或其他重要方面占主导地位的成分或材料组成,或在商品使用中起主要作用。

自由贸易协定 FTA(Free Trade Agreement)


两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或两个以上(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国家之间的协定,减少或取消国家之间贸易的适用商品的关税,并包含旨在促进此类贸易的各种其他法律承诺。

立法报告(Legislative Reports)


由美国产业和竞争力分析办公室分析师和 TATA 合作编写的报告,向国会和公众提供关于临时降低或取消特定商品的关税、对 HTS 进行永久性关税调整、或建立或修改关税计划(如普惠制)的拟议立法的信息。

减让表(Schedule of Concessions)


特定国家作出的一系列关税承诺,附在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中,以反映两个或更多国家之间的谈判结果,通常包括一个基础税率和给予优惠的关税类别的阶段性代码(Staging Code)。

年度贸易报告(Year in Trade Reports)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至少每年一次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贸易协定计划运作情况的事实报告。美国 1974 年贸易法(19 U.S.C. 2213(c))第 163(c) 节规定了此类报告的要求。

普惠制 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普惠制计划(GSP)载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19 U.S.C. 2461 et seq.)的第四章(Title IV),授权美国总统在符合某些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对从受惠国进口的符合条件的商品提供免税待遇(Duty-free Treatment)。

全球保障调查(Global Safeguard Investigations)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19 U.S.C. 2251-2254)第 201-204 节进行的调查,以确定一种产品是否被进口到美国,其数量的增加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或威胁。在作出判断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考虑来自所有来源的进口。如果委员会作出肯定裁决,则将向美国总统建议补救措施;美国总统将对补救措施作出最终决定,包括数量和期限。委员会根据国内行业提出的申请,收到总统或美国贸易代表的请求,或收到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或参议院财政委员会的决议后,进行此类调查。

贸易救济调查(Trade Remedy Investigations)


包括根据《1930年贸易法》第七章规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调查和日落审查,以及根据《1974年贸易法》规定的全球保障(201 条款)和市场扰乱(421 条款)调查。

日落审查(Sunset Reviews)


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19 U.S.C. 1675(c))第 751(c) 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需要每隔五年对尚未执行的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命令进行审查。第 751(c) 条要求在五年后撤销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命令,并终止暂停的调查,除非美国商务部确定撤销或终止可能导致反补贴或倾销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委员会确定撤销或终止可能导致国内产业在合理可预见的时间内继续或再次受到重大实质性损害。如果任何一个机构作出否定裁决,商务部必须撤销该命令。如果这两个机构都作出肯定裁决,则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的命令仍然有效。

国际税率(International Rate of Duty)


就国际协定的规定而言,税率可为:

  • Bound(约束性税率):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规定可以合法地对某一关税类别征收的最高税率,见各国的减让表(Schedule of Concessions)。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可以在不违反关贸总协定条款的情况下,征收不超过这个税率的关税。关税减免谈判通常基于约束税率(Bound Rate),但也可以基于另一个商定的基本税率。

  • Unbound(非约束性税率):税率没有上限,一个国家可以在不违反世贸组织承诺的情况下自由选择或改变税率。美国只有两个税目(Rate Line)采用非约束税率(某些石油产品分类在子目 2709.00.10 和 2709.00.20 下)。

  • Applied(适用税率):一个国家对某一产品征收的实际税率。这是在 HTS 中显示的税率,必须等于或低于约束税率。在大多数情况下,美国适用税率等于其约束税率。


报关行(Customs House Broker)


报关行 CHB 是唯一被美国关税法(Tariff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授权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处理其报关业务的实体。报关行由 CBP 授权,,可以是个人或公司,负责准备和申报必要的报关入境申请,安排缴付预期税款,或在其他方面代表其委托人处理报关事务等。

临时保税进口(Temporary Importation Under Bond)


根据 TIB 入境的所有货物都必须遵守配额规定(Quota Compliance),符合条件的货物,如果不是进口出售或经批准出售,可在保税的情况下(Under Bond)入境美国,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出口,而无需缴纳关税(Temporary Free Importations),一般来说,Bond 金额是估计关税的两倍。TIB 入境商品必须在 Bond 期限或任何延长期限(合计不得超过 3 年)届满前出口或销毁,以避免评估 Bond 金额的违约损害。

临时进口证(ATA Carnet)


ATA 是法语和英语的组合词 "Admission Temporaire—Temporary Admission"的缩写,ATA Carnet 是一种国际海关文件,可用于临时免税进口某些货物到一个国家,以代替通常所需的海关文件。对于暂时进口而未再出口的货物,该单证可作为支付到期关税的担保,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美国目前允许 ATA Carnet 通行证用于专业设备、商业样品和广告材料的临时入境。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是对进口商品在一定时期内的数量控制,进口配额控制着在特定时期内可以进口到美国的各种商品的数量。配额通过立法、总统公告/行政命令、根据具体立法发布的自由贸易协定而确定。所有配额都在美国协调关税表中 HTS 有所规定。

CBP 管理的进口配额主要有三种类型:绝对配额、关税税率配额(TRQs)和关税优惠水平(TPLs)。

关税税率配额 TRQ(Tariff-rate Quota)


关税税率配额结合了对特定产品(通常是农产品)的数量限制和关税。在特定时间段内以低于商定数量水平(称为“触发水平” / Trigger Level)入境的进口商品通常会被征收较低的税率,有时是免税税率。与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不同,超过数量门槛的进口商品(Imports)将面临更高的关税,但仍被允许入境(Entry)。

国家原产地标记(Country-Of-Origin Marking)


美国海关法(U.S. customs laws)规定,在国外生产并进口到美国的每件商品都必须标明原产国的英文名称,以便向美国的最终购买者表明该商品是在哪个国家制造或生产的。这些法律还要求标记应在物品性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清晰、不可磨灭和永久地放置在显眼的地方。

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商品来源的法律原则,决定了如何为贸易数据目的报告该商品及征收何种税率,并可确定该商品是否受到禁运、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或其他措施的限制。

进口到美国关境(Customs Territory)的商品的原产地会影响到税率、特殊计划的权利、可接受性、配额(Quota)、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政府机构的采购和标识要求。为了确定一个产品的原产国,进口商应查阅适用的原产地规则。

有两种基本类型的原产地规则:非优惠性(Non-preferential)和优惠性(Preferential)。

非优惠性规则一般适用于没有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情况。优惠性规则适用于商品,以确定其是否有资格根据各种贸易协定或特别立法,如普遍优惠制(GSP)、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或非洲增长与机会法(AGOA),获得特别待遇。

CBP 电子商务战略计划(CBP E-Commerce Strategic Plan)


CBP 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在贸易办公室内正式成立了电子商务和小型企业科(E-Commerce and Small Business Branch)。电子商务科的首要工作之一,是制定电子商务策略,以加强电子商务交易的合规性。该战略计划旨在转变 CBP 的能力,以适应迅速变化的商业环境,应对全球贸易向电子商务平台转移所带来的各种复杂性问题。该战略计划还强调执法举措,例如简化受电子商务量增加影响的执法流程,利用与伙伴政府机构和外国政府的执法伙伴关系,以及改善CBP目标系统和现场人员的数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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